榆次区教育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工作人员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现目标是:理顺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第五条 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制,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缺位。

  第六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做到克己奉公,遵守纪律;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财产。

  第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规范服务,规范用语,不因当事人态度及关系、人情影响公正办事。

  第八条 认真贯彻各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并按省、市、区相关规定视经办人员的表现予以奖惩。

  第九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电话是: 3020972 、 3020701 。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按照《榆次区教育系统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