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教育局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认真实践便民的服务宗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区教育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是指群众和基层单位到机关(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首位接洽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的基本责任:
(一)属于首办责任人自己承办的事项,须立即接办;
(二)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自己承办的事项,须将来访人员或事项引导至承办人;
(三)承办人不在岗的,须将来访人员或事项交办至承办人的职位代理人;
(四)承办科室因事无人在岗的,由办公室代为接收,负责转办;
(五)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须先行接收,报告科室领导后及时承办或转交;
(六)与来电、来访人员约定好联系办法、通讯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
(七)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齐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八)对不属于区教育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九)首办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群众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机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办事人有权向首办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事人对首办责任人的接待不满意的,可以进行投诉。
第七条 区教育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相关投诉,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投诉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电话: 3020972 。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榆次区教育系统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