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教育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部门及首办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部门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当按照《榆次区教育局服务承诺制》规定完成。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复印后送有关科室阅办(密件除外),其他来件一般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科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承办科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凡督办件,承办科室须在交办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或按督办要求的时间,将办理情况汇总并向督办领导做出汇报。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 3 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 1 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第八条 信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 20~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延长办理时间(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

    (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登记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其他不能按照《榆次区教育局服务承诺制》和有关规定完成的事项,首问责任部门应向分管领导和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咨询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等事项,应当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榆次区教育局首问责任制》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经领导核准后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按照《榆次区教育系统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