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教育局一次告知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一次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区教育局(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第四条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服务对象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空跑”多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将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