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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教育局文件
榆教字[2002]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和加强学籍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教基[1997]1号文件《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不断提高“普九”水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晋中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及其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子女(或被监护人)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时入学;所有初中、小学在校学生,一律不得中途辍学。学生确因病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不能连续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必须由其监护人申请,由区教育局批准,并报晋中市教育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中小学校,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及接受完义务教育都负有责任。要认真实行义务教育“五书”制,即“入学通知书”“劝(入)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制。各学校对于未能按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或中途辍学而不能及时复学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监护人,应及时作好动员工作;各乡(镇)政府、教委以及各学校应及时责令其履行义务,下达入(复)学通知书,通知其送监护人就学。对经动员拒不送子女入(复)学的家长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不改者,严格教育行政执法,即当送达监护人入(复)学通知书7日后仍不送被监护人入(复)学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进行经济处罚。
二、全区初中、小学都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对由于学校或教师的原因造成学生流失的,区教育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对确因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初中、小学生,应由学校调查核实后,及时向乡(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报告,分别视其情况予以减免学杂费,保证特困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小学升初中必须实行划片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允许擅自组织招生考试,不得随意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横标等形式进行广告等宣传。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的,要先经晋中市教育局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宣传的学校校长给予行政处分。每年5、6月份,各初中、小学校按原定学区摸底,向教育局申报所辖区域新生数量,然后由教育局进行统筹,给各校重新划分学区,拟定招生计划,严格划片招生,电脑配位。
要严格控制“择校生”。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因社会需求和城市学校建设的需要,初中有的学校可经政府批准,教育局备案,实行计划内择校,但不得超班容量。私自超比例的择校生教育局不予投档案,不予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档学生,任何城市学校不得从农村、厂矿招收择校生,违者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所有初中、小学一律不设重点班、快慢班。对公开或变相设重点班、快慢班的学校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各学校都要严格控制班容量,严格掌握中小学班额45人,示范初中、示范小学班额最多不超55人的标准。
四、加强学籍管理是保证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重要环节。各乡(镇)教委、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专人管理责任制,要认真执行修订下发的《榆次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严格把关,规范管理。教育局将以各乡(镇)、各学校每学年初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备案结果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情况定期进行普查和抽查,并将所查结果通报全区,作为年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教委、各学校学生休学、转学、借读要严格履行逐级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行为、防止学生流失。学生休学中如有弄虚作假,教育局将通报批评该校校长、班主任;确属必要的学生转学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半月至一月内到教育局办理(城市学校前半月,农村学校一个月);各校接收计划内借读生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借读生登记表》,建立花名册、学校间联系卡。借读生离校时,所在学校发给借读证明,介绍该生在校表现和学习成绩,然后回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证书由原学校颁发。
严格初中、小学生流失、流动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教委、各学校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向区教育局报告流失、流动情况。区教育局教育科将定期向区教育局领导作出汇报,向市教育局作出报告。
附:1、《榆次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2、《榆次区学籍管理考核表》
二OO二年十一月
主题词:义务教育
办学行为
学籍管理
意见
抄
送:晋中市教育局
榆次区政府
榆次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共印200份
榆次区教育局学籍管理百分考核表
学校 学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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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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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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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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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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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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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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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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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无误记满分
迟到一次扣2分
缺会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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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各种
表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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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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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按要求完成满分
不按时完成一次扣5分
完成质量不好扣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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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
管理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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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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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序底子清满分
管理人员业务不熟,资料不全扣5-10分
管理混乱弄虚作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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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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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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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有人无档学生、无正当批准手续(包括借读手续)私自接受者,发现一人扣5分,休学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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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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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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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宗旨是:掌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保证他们按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学籍管理规定,稳定学校教学秩序。
一、入学与学籍备案
小学按划片就近入学,规定建立学籍备案册和小学生学籍卡。初中生在划片招生原则下,以录取名册和“初中生招生登记表”为准,按规定建立学籍备案册和初中生学籍卡。私立学校从外县(市、区)招收的小学、初中学生可直接备案,备案时必须在备案册和学籍卡上填写清楚本区市民、本区农民、外地户籍,并做好统计。
小学因各种原因未办备案手续,需补办备案手续时,要由学生家长写出申请,经学校(指市、区直、厂矿、私立学校,城区学校经城区联区,农村学校经乡镇教委)审核签注意见后,由学籍管理人员到教育科审批备案,以防止重复建立学籍。为按时向市教育局上报初中新生备案和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入学率,初中学生备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按时备案的学生,一律不补办备案手续、不建学籍、不发义务教育证书,只按受完初中年限教育对待,相关责任由家长和学校校长承担。
外县(市、区)户籍的学生在我区备案,要经教育科批准,到班容量少的学校或私立学校备案,未经批准不予备案。
二、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家迁或变换监护人时,可办转学手续。转学时由家长详细填写“转学申请表”,还必须将户籍和家庭住址写明,然后按以下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区范围内的学生转学
1、农村乡镇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和城市学校学生往农村学校转学,由转出、转入的学校签注意见,加盖学籍管理章后,到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
2、城市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由转出、转入的学校认真审查转学理由,核对户籍与住房手续,符合就近入学条件者才可签注意见,加盖学籍管理章,然后带转学申请表、户口本、住房手续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往私立学校、学生班容量不足的学校转学,可不受此限。
3、农村学校的学生往城市学校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理由,符合以下情况者才可签注意见,加盖学籍管理章,然后带转学申请表和有关手续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学手续。
⑴在城内购房并有购房证件者,其子女可就近入学。
⑵有乡镇政府证明长期在城内经商、做工,并有营业执照和用工单位证明者,其子女可在住地附近就近入学。属临时经商、做工的按借读办理手续。
4、外县(市、区)户籍的学生转学只能往班容量小的学校和私立学校转学。
(二)我区学生往外县(市、区)转学
1.户籍迁往外县(市、区)的学生转出,只要户籍迁入地的接收学校和我区转出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学籍管理章后,带户籍迁出手续,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出手续。
2.户籍在我区往外县(市、区)转学的学生,必须由转入县(市、区)的学校、县级教育部门和我区转出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字并盖学籍章后,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出手续。接收县(市、区)教育部门不盖章者,一律不办转出手续,只能在外借读。
3.非榆次户籍的学生往原籍或其它县(市、区)转学,只要接收县(市、区)的学校和我区转出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注意见盖章后,就可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出手续。
(三)外县(市、区)的学生往我区转学
1.我区户籍学生从外县(市、区)往回转学,只要由转出、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学籍管理章,同时带正式学籍档案(包括毕业证),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入手续。没有正式学籍档案的学生往回转学,必须经转出地县级教育部门在转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才能转入。特殊情况者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才能转入,以防止重复学籍的情况发生。
2.外县(市、区)户籍的学生往我区转学,必须经教育科批准,到班容量少的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各学校不得私自接收。转入的学生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1)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转出学校、县级教育部门以及由我区教育科批准的接收学校,在转学申请表或转学证上签字盖章后,到教育科办理转入手续。
(2)转学手续上没有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盖章者,一律不办转入手续,按借读生对待,毕业时借读学校将毕业成绩介绍回学籍所在校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3)外县(市、区)学生往我区私立学校转学,只要由转出、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或转学证上签字盖章后,到教育科办理转入手续。
(四)现役军人、转业军人的子女由我区往外县(市、区)转学,只要有所在部队出据的家长调动和转业证明,转出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就可到教育科办理转出手续。由外县(市、区)往我区转学,只要有家长所在部队和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转出学校的转学手续,并由我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后,到教育科审批办理转入手续。
(五)铁路、地质单位的学生在本系统内的学校转学(含与我区签订有子女入学合同的流动单位职工子女),只要有转入、转出学校在转学申请表或转学证上签字盖章后,到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但必须有家长单位的证明。
(六)从外县(市、区)转入我区的学生,教育科要审查学籍手续(包括毕业证),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时间,加盖学籍管理章。学籍卡不规范时要改办我区的学籍卡,原件附后。
(七)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只办理由外县(市、区)转入和向外县(市、区)转出学生的手续,以保证毕业年级学生的稳定。
(八)转学手续必须由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办理,教育科一律不接待家长。本区范围的转学和往外县(市、区)转学,要由转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到教育科办理手续;从外地往我区转入学生的转入手续,要由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到教育科办理;各校可半月或一月集中办理一次,办理转学手续时要带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教育科在转学栏内批注意见。往外县(市、区)转学和往我区转学要急办联系函者,才可由家长到教育科代办手续。
三、休学与复学
学生因病、伤等特殊原因,三个月以上不能到校学习时,由家长填写休学申请表,办休学手续,在家休息治疗。病愈后要求复学时,再由家长填写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到校学习。
(一)休学
休学时应有以下材料附在休学申请表后,并经过学校认真审核,材料齐全后由班主任、教导主任、校长(农村或城区学校还必须分别经乡镇教委或城区联区)签字盖章,再到教育科审批。
1.小学学生因病、伤休学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建议书、住院费收据或治疗处方及医药费正式收据。因病、伤确实在其他医院,农村学生在乡镇卫生院治疗者,要有这些医院的诊断建议书、医疗处方及正式药费收据,但还必须由学校出据证明、校长签字,农村学校或城区学校还要分别由乡镇教委或城区联区审批。
2.初中学生因病、伤休学,要有指定医院(晋中一院、区一院)和省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建议书、住院费收据或处方及药费正式收据。因病、伤确实在其它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者,要有这些医院的诊断建议书、住院费收据或处方及正式收据,并由学校出据证明、校长签字,农村学校要经乡镇教委审批。
3.已入保险的学生,因病、伤休学,要从保险公司复印诊断建议书、住院费收据,这些证件上要由保险公司签原件复印二字并加盖公章。
4.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学习的学生,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审批是否需要休学。
(二)复学
休学学生病愈后要由出据休学建议书的医院出据病愈可以复学的建议书。特殊情况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要由家长或本人写出申请。复学审批程序同休学审批一样。复学建议书与证件附在复学申请表后。
(三)教育科一律不接待家长办理休、复学手续,须由学籍管理人员定期到教育科办理手续。办理手续时要带休、复学学生的学籍卡,由教育科在学籍卡上批注休学、复学时间。
(四)休、复学的手续不能同时办理,复学时可在本学年内随时办理手续。复学要留级的学生,不能在同学年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手续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初办理,以保证学生流动情况和年末、年初人数的掌握。
(五)毕业年级学生的复学手续必须在学年末(6月30日)前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办理。确因还在住院治疗不能办手续者,由家长写出申请,校长签注意见,报教育科缓办手续。
四、注销学籍的规定
各学校有以下情况时,学校要报教育科注销学生学籍:
1.被体育、艺术专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要凭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到教育科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死亡或因事故致残失去学习条件者,学校要写出书面报告报教育科,注销学籍。
3.建立双重学籍的学生要注销新建学籍。
4.非本区户籍学生,已在我区建学籍者,一个月不到校,学校要根据班任家访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教育科审批后注销学籍。
五、毕业、结业、肄业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查达到小学、初中或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程度的,分别由学校发给学生经区教育局验印的省统一的义务教育证书,并加盖“毕业”字样。
虽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语文、数学经毕业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的,初中包括其它学科经毕业补考仍有两科不及格的,和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按照毕业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
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包括一学年内两次检查学籍均无故不在者),超过规定在校年龄的儿童、少年,按照毕业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加盖“肄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
榆次区教育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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